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管理办法——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
关于印发《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国发【2013】13号)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35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吴江区装配式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依据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2-2018《团体标准化 第2部分:良好行为评价指南》制定了《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管理办法》,经协会秘书处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执行。
附件:《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
2022年1月25日
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团体标准化运行规律和行为准则,引导协会改进和完善标准化活动,促使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按照《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号)的精神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2-2018《团体标准化 第2部分:良好行为评价指南》,结合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是序号自愿性的评价活动,由协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愿申请开展;
(二)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规则、过程和结果会通过适当的渠道对协会会员单位、吴江装配式建筑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社会发布信息;
(三)遵循统一的规则,依据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2-2018《团体标准化 第2部分:良好行为评价指南》、协会章程、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独立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申报;
(四)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申报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申报,申报过程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第三条 评价内容
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内容包括: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公开的信息、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团体标准的编写、团体标准技术要求、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等内容。
第四条 评价申报
(一)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的信息;
(二)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的标准制定程序及相关信息;
(三)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完成自我声明公开发、实施布的团体标准。
(四)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指标体系。
表1 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申报指标体系
评价项目 | 二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标准化工作的一般原则 | 开放性 | 协会开展标准化活动面向所有成员开放,并确保成员能够有机会参与标准化活动,面向所有方面开放加入协会的渠道 |
公平性 | 协会开展标准化活动中所有成员享有与成员身份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 |
标准化工作的一般原则 | 透明性 | 协会开展标准化活动通过微信、QQ等平台向所有成员提供标准化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决策规则、标准制定程序以及标准化工作进展等方面的信息 |
标准化组织机构 | 机构的组成 | 协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包括:协会开展标准化、管理协调机构、标准编制机构 |
决策机构的功能 | 决策机构的功能包括:制定协会标准化的战略规划、对与协会标准化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通过等进行决策 | |
决策机构的工作内容 | 决策机构的功能按照开放、公平、透明、协调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确定组建原则、组建程序、组成、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变更和撤销流程与要求等 | |
管理协调机构的功能 | 管理协调机构的功能包括:制定协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规则、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以及标准制定中出现的争议;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根据团体不同领域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确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范围等 | |
管理协调机构的工作内容 | 管理协调机构按照开放、公平、透明、协调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确定组建原则、组建程序、组成、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变更和撤销流程与要求等 | |
标准编制机构的功能 | 标准编制机构的功能包括:起草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计划,完成具体标准的起草,并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等 | |
标准编制机构的工作内容 | 标准编制机构按照开放、公平、透明、协调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确定组建原则、组建程序、组成、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变更和撤销流程与要求等 | |
申诉机制 | 申诉机制的内容 | 协会的投诉机制内容包括:协会成员对标准化活动中申诉的权限、申诉内容,以及协会内相关机构处理成员申诉的程序和要求等 |
协会对申诉的处理 | 协会对申诉的处理按照开放、公平和透明的原则开展 | |
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 | 协会的知识产权制度中至少包含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政策和团体标准版权政策 | |
专利政策的内容 | 协会按照GB/T 20003.1制定标准涉及专利的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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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机制 | 专利政策的内容 |
专利转让后许可承诺的存续要求 |
版权政策的内容 | 团体标准的版权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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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政策的符合性 | 团体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按照其知识产权政策处理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问题 | |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 程序包含的阶段 | 团体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申请(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复审阶段 |
各阶段的内容 | 按照开放、公平、透明、协调一致的原则确定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主体、期限、进入下一阶段的条件 | |
程序的符合性 | 按照团体标准制定程序文件开展团体标准制定活动 | |
团体标准的编写 | 编写规则 | 按照GB/T 1.1制定统一的标准编写规则 |
符合编写规则 | 已经发布的团体标准符合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写规则 | |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 | 团体标准的推广 | 协会利用培训、论坛、媒体等技术交流与传播途径宣传和推广团体标准 |
促进贸易和交流 | 团体标准符合市场、贸易需求,不妨碍公平竞争,不限制团体标准实施者基于团体标准开发竞争性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 |
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 | 团体标准为市场所接受 | |
团体标准实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团体标准能带来一定的效益 |
第五条 评价申报材料
(一)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申请表;
(二)协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协会章程;
(四)协会标准化组织机构设置及管理运行制度文件;
(五)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文件;
(六)团体标准的编写规则文件;
(七)团体标准版权的处置文件;
(八)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理;
(九)团体标准投诉处理;
(十)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完成自我声明公开发、实施布的团体标准文本和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团体标准制定各阶段的记录、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汇总表、公开发文和自我承诺声明等;
(十一)团体标准实施效果反馈表。
第六条 其他要求
相关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一份上报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份协会留存。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第二章 人员
第八条 材料收集
由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秘书处统一安排。
第九条 材料申报
由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秘书处统一安排。
第十条 材料初审
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材料申报
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秘书处。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应积极配合协会秘书处提供团体标准实施效果反馈意见、投诉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装订、申报、归档。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申报办法的版权归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所有。
第五章 投诉
第十五条 协会对上报的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材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材料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申报过程包括:材料收集、汇总、审查、批准和申报五个阶段,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十八条 材料收集
由协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进行,协会各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材料汇总
由协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进行。
第二十条 材料审查
由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秘书处组织对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申报材料逐项进行进行审查。如项目未通过审查,则材料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材料批准
材料经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秘书处审查后,加盖协会公章予以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申报
由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秘书处将申报材料报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其他
由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秘书处统一负责。
第7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