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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
关于印发《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国发【2013】13号)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356号)、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等文件精神,促进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制定了《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经协会秘书处研究讨论后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执行。
附件:《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
2022年1月19日
《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号)的精神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的特点,有利于发挥企业在团体标准制修订中的主体作用,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加强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会自愿性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遵循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团体标准要求;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四)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复审和实施。
第四条 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代号由 SPCIA 五个大写字母构成,以中文编写出版。
团体标准编号为T/SPCIA XXX-XXXX,结构如下所示:
第五条 从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相关领域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 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提案(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宣贯、修订等工作。
第七条 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的沟通、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领域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查,组织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
第八条 团体标准起草小组负责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标准起草小组是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为制修订某一标准而组建的工作小组。标准起草小组对所起草的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的质量负责。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条 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归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所有。
第十条 为促进技术的发展和更新,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起草小组应对涉及专利的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按照 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置,以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及专利的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申请)、立项、起草、意见征求、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八个阶段,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十二条 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团体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上报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统一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须按照《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标准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标准制定的依据及标准主要技术指标的说明、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与国际(国内)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涉及专利情况等。
第十四条 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秘书处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由协会出具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报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秘书处审议批准。批准后,发文正式立项。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一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第十七条 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工作小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专家、生产者和管理者的意见建议。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及有关附件。
第十九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起草工作小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起草工作小组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
第二十二条 标准的审查由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秘书处组织,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后,审查表决时需要投票时,需填写“标准草案投票单”,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查时,应当整理“会议纪要”或“函审总结”,并附参加审查会议或函审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小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五章 标准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小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会长签署发布公告。
第二十九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归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所有。
第三十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申请者提出复审申请,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协会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三十二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三条 对复审结果,发布公告。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会员企业和有关组织可对团体标准工作提供经费资助。
第7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