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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季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8关注:269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方案》《苏州市2024年度智能建造推进工作要点》等文件工作要求,强化试点项目过程指导和监督,保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建设质量,现在《关于加强苏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季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苏智能建造办〔2023〕7号)基础之上,对2024年度苏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季度考核做进一步完善,具体要求如下:

一、考核内容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苏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通知》(苏智能建造办〔2024〕7号)及相关文件要求,针对《关于公布2024年度苏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通知》确定的房建类、市政类两类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分别考核以下内容。

(一)房建类

1.智能建造整体策划

2.新型建造方式:建筑机器人、智能施工电梯、5G无人塔吊、轻型造楼机

3.BIM技术应用

4.智能施工管理

5.装配式建筑

6.智能建造党建工作

具体量化考核细则见《苏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季度考核评分表(房建类)》(附件1)。

(二)市政类

1.智能建造整体策划

2.新型建造方式:市政通用施工装备、市政专项施工装备(根据项目类型针对性考核)

3.BIM技术应用

4.智能施工管理

5.材料智能生产管理

6.智能建造党建工作

具体量化考核细则见《苏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季度考核评分表(市政类)》(附件2)。

二、考核流程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市智能建造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将从“苏州市智能建造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成立考核小组,分赴各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现场开展季度考核工作。

试点项目实施单位须根据智能建造季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根据对应项目类别《苏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季度考核评分表》的工作要求,对当季度工作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打分,供考核小组参考,并详细准备佐证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资料(文字、照片、影像等)备查。

考核小组综合运用工作台账审核、现场实地考察、监理现场质量安全系统核对、工作影像资料检查、智能化平台工作日志确认等方式实施季度考核,根据确认的完成情况,逐项评分得出“项目考核分”。

工作专班将汇总全部考核结果后,对当季度考核情况进行书面通报。

三、考核奖惩

(一)关于信用加分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19号),考核结束后直接在下一季度对实施单位对应专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加分,有效期3个月。每个单位同一专业最多可通过2个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考核获得信用加分。项目信用分参照以下方式计算:

试点项目信用加分=项目考核分÷100×0.6

项目考核分在30分以上的,使用上式直接计算信用分,结果保留两位小数;项目考核分低于30分的,不享受信用加分。

(二)关于智能施工电梯加分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我市智能施工电梯应用的通知》(苏智能建造办〔2024〕2号),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所承建房建类项目每投入使用1台智能施工电梯的,可在其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房建专业信用分加0.05分,累计最高可加0.2分,每台电梯对应加分有效期12个月。实施单位可根据苏州市智能建造管理平台通过“智能施工电梯”模块的实际应用台数,获得对应的信用加分。

已列入2024年苏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中所应用的智能电梯不按上款给予加分。

(三)关于试点项目退出机制

试点项目因工程进度等原因无法实施季度考核的,实施单位应向属地住建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市属项目直接报至工作专班),经属地住建部门同意的,可暂不参与当季度考核。连续两个季度无法参与季度考核或季度考核评分均低于30分的,退出2024年度苏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不再按试点项目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附件:1.苏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季度考核评分表(房建类)

      2.苏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季度考核评分表(市政类)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8日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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