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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建:关于贯彻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3关注: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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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政策的通知

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办〔2023〕1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落实装配式容积率奖励明确以下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奖励范围

本市范围内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时,出让公告规划条件应载明:项目建设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50%,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45%,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40%(符合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当年度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将项目所有建筑按上述预制装配率建造的,可以申请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2%的容积率奖励。出让公告规划条件未明确容积率奖励的,不得执行奖励政策。

二、奖励一般要求

容积率奖励面积,以地块可建最大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为基准,奖励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土地拍卖成交平均楼面地价200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最高可给予1%的容积率奖励;土地拍卖成交平均楼面地价低于20000元/平方米的,最高可给予2%的容积率奖励。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执行。奖励面积不再另缴土地出让金。同一项目中,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应按照同比例分别给予容积率奖励。项目的容积率奖励位置应相对集中,原则上在同一栋建筑内。奖励面积的位置不得为配套附属设施。项目中单独建设的配套附属设施(如垃圾房、配电房、传达室等)可不执行装配式建筑规定。

三、完善联审机制

拟申请应用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政策的建设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住建部门进行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审查后,在规划方案联合审查环节中反馈意见。基本流程如下: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项目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审查申请书》(附件1)以及《项目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承诺书》(附件2),包含建设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总面积、装配式技术应用方案、实施容积率奖励的面积和位置,承诺严格按照申请中确定的相关指标要求实施等内容。

住建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书和承诺书后,应及时完成技术方案审查,审查专家组应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住建部门应及时出具审查意见,确认是否同意给予容积率奖励,确定奖励面积和位置,并在“苏州工程项目审批综合管理平台”该项目的“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流程中反馈技术方案审查意见。资规部门将反馈意见纳入方案联审意见中。

四、强化施工图审查

项目所在地施工图审查中心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注明楼栋预制装配率、建筑面积等信息。施工过程中,若变更内容对预制装配率有影响的,项目所在地施工图审查中心应重新复核预制装配率。复核后,项目预制装配率仍须符合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50%,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45%的要求,否则不得变更。

五、奖励面积暂缓销售

取得容积率奖励的房地产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由建设单位承诺对住建部门确认的奖励面积对应房源暂缓销售,并在销售时对暂缓销售房源进行说明。奖励面积对应部位房源在竣工备案通过后进行销售。

六、施工阶段严格监管

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对容积率奖励项目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管,对未按图施工的项目应立即依法处置,及时通报同级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管理装配式建筑牵头处室)。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对项目实际应用装配式技术情况开展检查,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抽查和督查。

容积率奖励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设装配式建筑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预制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等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对被监项目是否按要求应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出具意见。

七、依法依规处理

建设单位未按照承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资规、住建等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承诺书内容进行处理。

八、参照执行规定

政府保障性用房、人才公寓等项目可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之执行。各县级市(区)资规、住建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执行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政策。

苏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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